关于市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 第16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7-24   

程慧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纳入公益诉讼的建议》(第162号提案)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我院高度重视您的提案,接到通知后,我院即对您提交的《关于将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纳入公益诉讼的建议》(第162号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充分适用兜底条款,拓宽侵害妇女权益公益诉讼范围”“加强检察机关与妇联等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障合力”“强化普法宣传,发布典型案例,以个案办理推动综合治理”“有效利用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款开展保护妇女的公益活动”4个建议,对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工作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为推动落实提案建议,我院开展了调研走访,与市妇联进行工作对接,并当面听取了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具体办理意见现答复如下: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通过,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增设的第七十七条首次以列举的方式列明公益监督情形和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将承担更重责任、发挥更大作用。2023年3月3日,最高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加强妇女权益保护作出系统部署。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通知》精神,宁波市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一是组织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专项学习。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组织学习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通知》以及涉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充分认识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适用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准确把握涉众多不特定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立案标准。二是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集中调研。全面梳理整合涉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收集研判相关判例案例,为进一步办案作支撑。走访联系妇联组织、工会组织和相关行政机关,了解妇女权益保护政策,调研妇女群体热点堵点问题,鄞州区检察院、北仑区检察院、奉化区检察院先后与属地妇联组织及人社部门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三是探索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办案实践。去年宁海县检察院办理全省首例督促母婴室规范化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推动形成治理合力,解决城市公共区域母婴室建设难题。自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布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对涉妇女权益保障线索进行全面排摸,办理了女性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女职工体检权益保障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四是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法治宣传。注重办案过程中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专家、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的互动合作、配合支持,公开公益诉讼案件调查、磋商听证、效果评估、专业论证等办案活动,主动接受监督,扩大公益诉讼社会知晓度与参与度。结合个案办理,同步推进宣传,相关案例在中国妇女杂志、检察日报、浙江法治报、宁波日报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

当然,宁波市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尚在起步阶段,有许多不完善不全面的地方,比如办理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存在局限性,尚未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妇女人格权保护、妇女性骚扰预防制止等法定情形;比如与妇女组织、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沟通联系相对处于松散状态,没有形成常态化机制,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配套机制还不健全不成熟。等等。

下一步,宁波市检察机关将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围绕存在的薄弱点和不足,结合您的提案建议,不断发展和规范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实践探索,推动妇女权益保障的全面发展,努力为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宁波模式”。

(一)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全面依法精准监督。

用足用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的公益诉讼条款,聚焦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和人格、财产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针对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回应社会关切,监督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加强对少数民族、农村留守、老年、残疾妇女、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充分理解适用兜底条款,围绕未依法履行反家暴职责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对不履行报告、告诫、救助、保护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行为,积极稳妥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对被拐卖妇女通常“被结婚”“被家暴”的实际,注意从相关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类案线索,加强对公安户籍管理、民政婚姻登记、卫生健康服务等环节的法律监督。

(二)加强与妇联组织、行政机关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保障合力。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工作绝不能单打独斗,更不能大包大揽。宁波市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责,主动加强与妇联、工会、公安、卫健、民政、人社、法院等单位的协作配合,特别是深化与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市检察院将继续推进与市妇联建立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建立完善对口联络、线索移送、线索处置、办案协作、信息交流、联合调研、预防治理和宣传联动8项工作机制。注重向人大、政协借力借智,依托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检察建议双转化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借助“益心为公”志愿者、公益诉讼观察员、人民监督员等辅助办案,开门纳谏,问计于民,在更深层次上参与妇女权益保护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三)强化涉妇女权益法治宣传和典型案例发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建立与妇联组织联动宣传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法律咨询服务、线上线下法治宣讲等多种途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多媒体联动、立体化传播、故事化表达的宣传工作体系。妇联组织发挥社团优势,引导妇女群体主动参与检察公益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发挥法律专业优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做好妇女群体的普法教育。检察机关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提炼办案经验,定期或者联合妇联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发布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扩大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影响力。加强风险防范和舆情应对能力建设,注重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全社会保护妇女良好氛围。

(四)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办案规则。

妇女权益保障是检察公益诉讼新增法定领域,宁波市检察机关将在积极探索司法实践基础上加快案件规范化建设。注意根据侵害妇女权益的不同违法情形,确定监督对象、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采取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民事公益诉讼为补充的监督路径,针对行政机关面对妇女权益侵害有举报投诉不受理、不依法履职的情形,通过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依法全面履职,确有必要的,可以对民事违法主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配套机制,畅通检察机关内部线索审查移送机制,研判探索侵害妇女权益的公益损害认定规则、公益修复评估方法,建立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笔录、专家意见等技术辅助机制,进一步规范公益损害赔偿资金专户管理,做到分类收支、专款专用等,为进一步推动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提供更加丰富的实践样本。

再次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如有其他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3530

 

 

(联系人: 巧尔     电话:0574—89386240 

抄送:市政协提案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36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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