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岚代表:
您好!
您在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宁波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我院高度重视您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宁波市院坚持督导而不替代,创新工作方式,扩展监督领域,完善制度机制,更加务实地努力把“一号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并以性侵案件为切入点、突破口,以“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助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一、立足监督本职,提升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质效。
您在《建议》中对本市性侵案件特点以及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精到的阐述。我们认为,为了充分贯彻落实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您提出的关于专人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建议是有必要的,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本院已与宁波市公安局积极协调,督促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专人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另一方面,本院将强化侦查监督力度,提升提前介入质效,确保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女性工作人员参与讯问等制度得到严格落实。与此同时,本院将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加强工作联系,以期在司法理念、认定标准、办案方式等方面达成更高共识,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相关机制,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
二、加强部门协同,积极推进“一站式”办案保护工作机制。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按照适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的方式方法开展办案、救治、保护等工作,宁波市院联合市未保办、公安局、卫健委、妇联等职能部门,制定出台《宁波市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保护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在全市全面开展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具体做法如下:
(一)以区域试点为基础,推进市域全覆盖。
2017年,鄞州区院在全国首创“检医合作”一站式办案机制,目前已在90余件的未成年被性侵案件中运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基层试点的基础上,宁波市院以市委两办出台预防侵害未成年人工作机制为契机,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经过多方沟通协调,赢得共识,于今年3月17日,联合市未保办、市公安局、卫健委等7家单位,出台全市工作机制,规定全市各地采取在定点医院或公安执法办案中心设立特殊办案、救治、保护场所,并在该同一场所内实现对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一次性开展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工作。
(二)采取双轨模式,推进“一站式”保护站建设。
为更契合各地实际,确保充分使用,发挥实效,全市的“一站式”保护站建设选择两种模式进行。一种是原有的鄞州模式,即在定点医院设立。慈溪、海曙采取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利用公安机关正在进行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保护站,开辟合适的独立场地,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顺利进行,并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隐私权。江北作为试点单位,宁海、象山、北仑、镇海、奉化、余姚都采取这种模式。两种模式都要求各地指定医院设立专门的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医疗救助小组,参与一次性完成对被害人的身体检查及证据提取协助工作。江北区已于2021年5月建成“一站式”保护站,其余分两批次完成建设,第一批次2022年6月前完成,第二批次2022年12月前完成。
(三)健全协作机制,推进办案提质增效。
积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协作,凝聚办案合力,提升司法保护质效。一是建立专人办理机制。规定各办案单位要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专人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二是建立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前介入机制,力求尽早实现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阶段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三是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快速法律援助机制。在“一站式”取证过程中,如发现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办案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先行指派援助律师提前介入,后补齐相关申请手续。四是合作搭建未成年被害人优先国家救助机制。办案单位将未成年被害人主动纳入司法救助的范围,优先给予司法救助,同时运用相关公益项目和公共志愿服务平台,搭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国家救助支持体系。
2021年4月28日,我院联合市公安局、团市委举办宁波市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保护工作机制专题汇报会暨江北区试点揭授牌仪式。会上,我院专题汇报的“一站式”办案保护工作机制建设成果获得了浙江省检察院的高度评价。下一步,宁波市院将定期对全市各基层院办案场所建设情况及工作推进情况实施督查,确保“一站式”办案保护工作机制在全市落地生根,为加快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大格局贡献检察力量。
再次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俞永梅 电话:0574-89386232)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