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联络动态 2020年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1-01-11

 

 

 

 

☆ 港航检察

立足检察职能 全力服务宁波舟山港建设世界一流强港

全国首例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上走私犯罪案开庭

环象山港公益诉讼亮新招 检察蓝让海洋更蓝

☆ 服务六稳”“六保

宁波市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半年度成绩单

宁波检察机关跨越两省三地爱心接力精准扶贫

乡村检察官+云平台助力法治乡村建设

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 业务数据

宁波市检察机关上半年主要业务数据

☆ 建议提案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通报

☆ 案例速递

酒驾上演“顶包计”,聪明反被聪明误

港航检察

 

立足检察职能 全力服务宁波舟山港

建设世界一流强港

 

宁波市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宁波重要讲话精神,着眼于更好发挥宁波舟山港在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中的硬核力量作用,制定出台《宁波检察机关服务宁波舟山港建设世界一流强港的实施意见》,为宁波争创对外开放新优势、打造一带一路战略枢纽城市提供优质法治保障。

一是组建专业办案团队,精准打击危害港口发展的犯罪行为。市院组建港航检察工作专班,加强对检察环节港航案件的研究和指导。指导镇海区院组建港航领域刑事案件专业办理团队,探索实行捕、诉、研、防一体化办案模式。全力维护港口稳定社会环境,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守护港口生态环境。

二是加强港航专业研究,全面提升港航领域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积极构建与港口主管部门、港航企业等合作研究机制,设立港航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港航案件专业研究小组。扎实推进与宁波大学梅山校区开展检校合作,全面提升港航领域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检察检察建议工作。 

三是深化加强跨部门协作配合,培育打造港航检察业务品牌。完善司法协作衔接机制,建立外部沟通交流平台,深化港航检察检务公开,做优服务港航企业检察品牌在宁波舟山港集团公司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开展百名检察官走访百家非公企业等活动,与相关港航企业建立结对关系,结合办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全国首例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上走私犯罪案开庭

 

“被告人王某贪图蝇头小利,参与走私冻肉七百余吨。以年人均肉类消费计算相当于一万余人一年的消费量。被告人王某要清醒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希望王某为此付出的沉重代价能警醒那些铤而走险者。”宁波市检察院检察长叶伟忠在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时,严斥被告人王某的走私行为。 

  9月4日上午,由宁波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在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

  经查,被告人王某受他人指使,于2019年8月伙同谢某等人,驾驶船舶赴韩国某港口接驳冻鸡爪等冻品472吨,该批冻品通过绕关方式走私进境。2019年10月,王某伙同谢某等人,再次赴境外海域非法接驳冻品。同年10月17日晚,王某等人在宁波市宁海县某码头准备卸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冻鸡爪、猪肚等冻品308吨,其中230吨来自境外疫区。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宁波海事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上走私犯罪案件,该院检察长叶伟忠出庭支持公诉并列席审委会,宁波市海事法院院长张宏伟担任审判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群众和被告人家属等40余人参加了旁听。

  叶伟忠表示,近年来海上绕关走私冻品等犯罪行为日渐猖獗,绕关走私进境的冻品未经检验检疫,有的是来自疫区,更有甚者是冰冻多年的“僵尸肉”,一旦流入国内市场将造成重大食品安全卫生风险,全市检察机关将持续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扎实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国家食品安全,为宁波乃至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贡献检察智慧。

  为稳妥推进海事刑事审判试点,积极探索海事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宁波市检察院与宁波海事法院结合海事刑事案件审理试点工作实际,经共同会商研究,于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海事刑事案件审理试点工作机制的纪要》。

 

环象山港公益诉讼亮新招 检察蓝让海洋更蓝

 

近期,由宁波市检察院牵头及环港五县(区)检察机关共同协商,决定建立象山港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联动协作机制,实现“多方协作、跨区域联动”。该协作机制建立旨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通过象山港区域检察公益诉讼联动,进一步凝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合力,聚力推进美丽海洋建设,构建新时期和谐海洋生态环境。

  据悉,该项工作在宁波市检察院的领导牵头下开展,并在奉化区检察院设立工作办公室,由北仑、鄞州、奉化、宁海、象山五个检察院共同参与。该机制共设九项具体协作内容,在办案方面亮点颇多。对涉及跨区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实行案件联合办理。对未涉及跨区域公益诉讼案件,在调查取证、检验鉴定、人才资源、检察技术等方面加强异地办案协作。对发现涉及其他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线索材料移送相关检察院。对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则实行互相通报、协商办理,并向市检察院及时报备。

  办案之余,该协作机制还规定联合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专项行动,对象山港区域违规倾倒的废物、违法排放的污水、盗捕渔业、盗采砂石、违法围填海以及非法开发海岛等情况开展联合巡察监督,并集中办理重大案件,积极探索跨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及行政修复办案的协作机制,推动区域协同治理和发展。在信息资源共享方面,除了日常通报案件办理的情况以及互相抄送重要生态保护的文件外,还规定了在原则上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讨问题,交流经验,统一部署相关工作。除此以外,该协作机制还规定了五个检察院可以互派业务人才进行同堂教育培训、整合案例资源开展联合普法宣传等举措,不断扩大该项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服务六稳”“六保

 

宁波市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

半年度成绩单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要求,把服务“六稳”“六保”作为检察工作的头等大事和首要任务,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制定实施服务“六稳”“六保”实施意见,开辟“六稳”“六保”信息专刊和微信专栏,定期发布“六稳”“六保”典型案例,积极引导全体检察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工作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简报刊载。

一、坚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为“六稳”“六保”营造稳定社会环境
    (一)依法履行打击犯罪职责
    共计审查逮捕3794人,审查起诉908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811人,起诉7507人,起诉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240人。实现一季度前受理黑恶案件全部清零,案件清结数量在全省各地市中排名第一。其中在浙江省检察院通报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宁波市检察机关2个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白皮书》,3个案例获评精品案例、优秀案例。
    (二)准确把握涉疫刑事司法政策
    在全省首个制定实施《关于严厉打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若干意见》,建立快捕快诉一体化反应机制,依法从快从重办理涉疫刑事案件,62%的涉疫案件在1天内办结。依法起诉全国首例涉疫刑事案件,2个案件入选全国涉疫典型案例,2个案件入选全省首批涉疫典型案例。
    (三)扎实开展疫情时期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余姚市院坚持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方针,创新诉源治理新机制,乡村检察官工作模式被《浙江日报》作为基层治理中具有首创意义的机制探索予以整版报道,并作为全省检察系统唯一案例获评浙江省县乡法治政府建设“最佳实践”项目。
    二、坚持把保市场主体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中心任务,想方设法护航企业生产经营

(一)办案中想方设法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
    创建涉企案件经营安全性评估机制,坚决防止因办案时机不妥、办案方式不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复工复产,先后对126名企业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依法不起诉,部分涉案企业复工后承接宁波援鄂物资保障业务。
   (二)在办案同时注重帮助被害企业追赃挽损、堵塞漏洞
    市院在办理上市企业宁波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中,判决生效后主动走访被害企业,并与公安、法院合力推进判决执行进度,检察直接追回150万元赃款,企业发展得到较大复苏。余姚市院在办理某公司管理人员职务侵占案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慈溪市院制定出台涉企案件办理规程强化追赃挽损,在办理李某职务侵占案中,检察官多次深入受害公司调查核实,最后准确认定侵占数额,并促成犯罪嫌疑人退赔全部侵占货款101万余元。
    (三)深化开展“三服务”活动
    根据市委统一部署,全市检察机关安排80余名检察官进入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服务工作,两级院领导带头走访工商联和720余家企业准确了解企业需求,全面梳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中企业涉及的4大类30个法律风险和相关问题,编印形成工作手册向3000余家企业及时发放。
    三、坚持把保基本民生置于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优先位置,千方百计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一)部署实施检察为民“十件实事”
    将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有机对接,对97名困境儿童、因案致贫返贫当事人开展多元化救助,1个案件入选全国十佳典型案例。注重运用公开听证化解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把公开听证作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治理、践行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的有力抓手,先后开展案件公开听证36件,占到全省检察机关的46.2%,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同志赴宁波主持公开听证。
    (二)毫不放松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在办案中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监护干预、就学安置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依法从重处理的一起假借疫情防护性侵女童案获评全国典型案例,一起监护侵害案获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
    (三)积极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全市协同开展废弃矿山、农贸市场整治行动等8大专项行动,鄞州区院热废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获评为全省检察公益诉讼三周年精品案例。
    四、坚持抓当前与抓长远有机结合,竭尽所能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优良环境
    (一)聚焦建设世界一流强港,打造培育港航检察工作标准的重要阵地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港口是宁波最大资源”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建设世界一流港口的部署,研究制订探索开展港航检察的意见,在宁波舟山港集团、宁波海关缉私局等挂牌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积极配合宁波海事法院刑事案件审理试点工作,依法起诉全国首例由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上走私案件。
    (二)聚焦建成口碑一流的营商环境优秀城市,打造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宁波范本”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放是宁波最大优势”重要论述和市委打造一流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出台专门检察服务意见,积极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清理行动,启动实施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专项立案监督。
    (三)聚焦创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打造知识产权检察“宁波名片”
    围绕市委打造制造业单项冠军之城的重大部署,研究出台加强知识产权检察、更好服务保障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化知识产权检察联络室工作机制,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同比分别增长50%、228%,1个案件入围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十件大事。余姚市院联合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召开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并形成《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鄞州区院联合公安制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知识产权案件侦查活动工作办法(试行)》,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

 

宁波检察机关跨越两省三地爱心接力精准扶贫

 

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一个陷入困境的家庭,一群检察人员跨越千里的帮扶……近日,宁波市、象山县两级检察院利用“司法救助+X”新模式多元化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家庭,整合多方力量融入精准扶贫,传递检察温暖和力量。

2019年7月1日,王某和敖某某等人在象山县某足浴店喝酒,期间王某对敖某某产生不满情绪,用右手挥击敖某某胸口致其摔倒并后脑着地,后又拉起敖某某向前甩出,导致其再次摔倒并前额着地。经鉴定,敖某某颅脑严重损伤,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敖某某家属向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我们了解到敖某某老家在贵州省桐梓县,是当地的精准贫困户。作为家里的经济支柱,他为摆脱贫困,选择到离家千余公里的象山务工。妻子离家出走多年,母亲已经67岁,身患三级残疾,没有收入来源,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承办该案的象山县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法院已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附带民事赔偿30万元,但目前,王某仅支付了3.4万元丧葬费,其余赔偿一直未到位,这让原本就生活困难的敖某某家庭雪上加霜。”

象山县检察院认为被害人家属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该院向宁波市检察院汇报情况后,得到大力支持。两级检察机关决定开展联动司法救助,救助被害人家属共计7万元。同时承办检察官积极联系被害人敖某某的家庭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检察院,委托对方帮助调查、核实其家庭情况以及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政策等。

“在电话里了解到被害人的情况后,我们立即向党组汇报了委托调查事宜,第一时间至乡政府、村委会和敖某某家了解情况。”桐梓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梁昌荣表示,沟通过程中,象山县检察院检察官得知孩子母亲已经找到,但重新组建了家庭,无法全面照顾孩子。

考虑到敖某某家庭的特殊情况,承办检察官尤其放心不下两个未成年孩子。“司法救助是一项良心活,我们到申请人家里去看看实际情况,再给他们一家宽宽心。”象山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陈波作出要求。该院决定突破书面审查的办案模式,走出去全面调查核实情况。

于是,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赶赴桐梓县,先后至桐梓县检察院、黄莲乡人民政府沟通协调,希望通过司法救助、社会化救助等多元化手段,为特困被害人家庭实现全面脱贫提供有效帮助。多方达成共识,对被害人母亲采取一次性救助,其余救助金分期发放给孩子,支持他们接受教育,直至完成学业。桐梓县检察院表示会主动联合当地教育、民政等部门做好长效扶贫帮困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黄莲乡人民政府当场表态,针对孩子成长问题,将提交党委会进行专题研究,并把敖某某家庭作为返贫监护的重点监测对象,持续做好精准帮扶跟踪工作。

此外,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了被害人居住地,与所在村村书记及被害人家属协商司法救助金监管、孩子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并介绍了宁波地区司法援助保险制度,建议被害人家属对未执行到位的赔偿金,通过法律渠道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针对赔偿款不到位的情况,承办检察官特意提出为他们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专门代理被害人家庭的民事赔偿执行和孩子抚养费等后续诉讼。

“司法救助和精准扶贫一样,是一项温暖‘民心’的事情,我们要让司法救助‘助’在关键点,让精准扶贫‘扶’到心坎上。为此,我们决定以党支部名义结对帮扶被害人孩子,发挥检察党员力量进行定向捐款,让综合救助效果达到最大化。”象山县检察院检察长袁学宏表示,这次司法救助其实是一场跨省的精准扶贫爱心接力,三地检察机关层层联动,克服了空间地域的限制,对千里之外的被害人家属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检察温情。

 

乡村检察官+“云平台”助力法治乡村建设

 

没想到使用‘乡村检察官云平台’,调解可以这么简便高效!”近日,余姚市泗门镇水阁周村村支书杨业浩通过“乡村检察官云平台”参与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调解。

文书“云共享”,办案新途径

2019年11月,叶某某在泗门镇交通肇事,后被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过程中,承办该案的乡村检察官许淑彦发现,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魏某某,有作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但是由于魏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款问题尚未达成一致,导致该案无法下行。

了解这一情况后,许淑彦在“乡村检察官云平台”就该案建立“工作群”,发送“建议水阁周村对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和解”的信息。收到信息后,水阁周村当即联系并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会同乡村检察官一同对该案进行调解。几番居中协调,魏某某同意了保险公司的赔款并对叶某某谅解,后在拟好的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捺印并上传至“云平台”。最终余姚市检察院决定对叶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乡村检察官制作并在线送达法律文书。据了解,该案是余姚市人民检察院首例运用“乡村检察官云平台”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24小时“待机”,沟通零障碍

“以往有疑惑,有线索提供、有问题咨询不知道该问谁,但现在只需轻轻一点手机屏幕,群里就有检察官回复,太方便了。”泗门镇水阁周村村治保主任方镒铭感慨道。

平台自上线以来,已接受泗门镇各村法律咨询十余件,不仅有关刑事犯罪方面,还有民事合同方面的疑问,乡村检察官使出“十八般武艺”,及时在线上回复答疑,获得村民一致好评。泗门检察室主任沈叶钏说:“活到老,学到老,为满足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云平台’对乡村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努力把自己打造成一部法律百科全书啊!”

移动“微+服务”,过程全透明

如果说“叶某某交通肇事案”是探索办案新途径,那么黄阿姨上访案则是利用平台公开透明的特点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黄阿姨系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害人的近亲属,由于该案办案时限长,其无法得到赔偿从而多次上访。乡村检察官在“云平台”上就该案建立“工作群”,改变传统联系方式,实时公开办案流程,消除了因当事人无法实时了解案件进展从而容易产生检察院怠于办案误会的弊端,同时线下会同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及时公布流程信息。

虽然最终该案调解不成,但是乡村检察官引导黄阿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和司法救助,更为重要的是,上访人黄阿姨看到了检察官的诚意和努力,心里的怨气也逐渐消散。

  “乡村检察官云平台”是余姚市检察院乡村检察官试点工作的一个线上服务重要载体。近一年来,该院紧扣“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创新探索法治乡村建设的独特路径,积极推进乡村检察官试点工作,以泗门镇、梁弄镇为试点,已向21个村庄、社区派驻检察官,促检察职能延伸到基层一线。据介绍,该平台囊括了社区矫正监督、矛盾化解、信访接待、法律咨询、刑事和解、线索移送、案件跟踪等多项业务,上线2个多月来,已通过“云平台”办理刑事和解6件6人,息诉息访3件,法律咨询30余次,公益诉讼线索移送2件,有效推动检察工作在基层有效展开,助力法治乡村建设。

 

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近日,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举行了小鲁(化名)申请恢复学籍案件不公开听证会,该案是浙江省首例未成年人申请恢复学籍案。 

2019年9月,未成年人小鲁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取保候审。之后,小鲁发现自己在2019年9月初已入学就读的某高中学校未及时为其注册学籍,导致其获得人身自由后无法继续就学,只得返回家中务农。 

宁波市人大代表陆宝法得知小鲁无法继续上学后,立即与学校沟通联系,了解具体事宜。陆宝法代表认为,小鲁目前只是涉嫌犯罪且没有被执行逮捕,也没有被定罪,学校不予注册学籍就是剥夺了他合法的受教育权,此举不妥当。于是,他将相关情况反映给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介入监督。 

奉化区检察院在办理小鲁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准确分析案情及小鲁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认定小鲁有可能被判处缓刑后,及时提前介入,秉持精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通过奉化区矛盾化解调处中心的12309检察窗口受理该行政争议,并与相关部门、学校积极沟通协调,查明学校未及时注册小鲁学籍的原因,并调取相关证据。最终发现,学校因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且在与公安机关沟通时出现错误判断,导致未能及时注册小鲁学籍。 

2020年2月底,奉化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解决未及时注册小鲁学籍问题,并与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拟定3种解决方案,遵循自愿性和合法性原则,经征求小鲁意见,实施小鲁重新参加中考的方案。在小鲁准备中考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上门谈心,减轻其心理压力,并为其提供相关功课辅导,有效开展帮教。同时,承办检察官与陆宝法代表一起对小鲁的父母亲开展亲职教育,使小鲁充分认罪悔罪的同时,更加坚定重新参加中考以及重启人生之路的信心。 

8月,奉化区中考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小鲁被某高中录取。不能以应届生身份入学,小鲁担心对自己未来会有不好影响。学校则担心小鲁入学后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为解决上述顾虑,奉化区检察院举行了小鲁申请恢复学籍案件不公开听证会,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证并发表听证意见,助推该行政争议整体得到实质性化解。小鲁对保证其受教育权解决方案的落实表示满意,并对学校和检察机关表示感谢。检察机关表示将在小鲁入学后继续开展帮教工作,学校也没有了后顾之忧。 

解决学籍问题的同时,奉化区检察院对小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目前,该案已起诉至法院,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对其适用缓刑。9月初,小鲁已在某高中学校顺利注册学籍,即将开启新的学习之旅。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奉化区检察院将监督端口前移,有效聚焦涉未行政监督线索,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推行未成年人检察融合式监督模式,在履职过程中综合运用提起公诉、检察建议、听证会等多种手段,聚焦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这一空白领域,创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管理模式和方法,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创新,使行政争议从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业务数据】

 

宁波市检察机关上半年主要业务数据

 

2020年1至6月,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统筹疫情防控和检察业务工作,努力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发展。现将主要业务数据公布如下:
    刑事检察办案数量受疫情影响明显,涉疫犯罪得到有效打击,诉讼监督整体推进有力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2950人,同比下降46.30%。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2168人,同比下降45.03%,批捕率74.32%,同比上升0.95个百分点;不批准和不予决定逮捕749人,同比下降47.66%,不捕率25.68%同比下降0.95个百分点。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6994人,同比下降20.52% 。经审查,起诉6285人,同比下降9.42%,起诉率83.77%,同比下降1.78个百分点;不起诉1218人,同比上升3.92%,不诉率16.23%,同比上升1.78个百分点。
    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结6357人,认罪认罚适用率84.47%,同比上升67.23个百分点,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4093人,法院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4056人,采纳率99.10%。
    (二)办理涉疫案件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涉疫案件37件,书面提出意见2件。受理审查逮捕58人,批准和决定逮捕54人,批捕率94.74%;不批准逮捕3人,不捕率5.26%。受理审查起诉97人,起诉53人,起诉率94.64%;不起诉3人,不诉率5.36%。  

从起诉涉疫案件所涉罪名看,以诈骗罪为主,起诉40人,占比68.97%,起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件,占比8.62%,起诉开设赌场罪3件,5.17%,三罪合计占82.76%。
    (三)刑事诉讼监督情况
    立案监督。全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合计54件,同比上升100.00%,监督后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撤案)52件,占监督数的96.30%,同比上升14.81个百分点。
    纠正漏捕、漏诉。全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纠正公安机关遗漏提请逮捕48人,同比上升433.33%,纠正公安机关遗漏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36人,同比下降55.00%。
    侦查、审判活动违法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活动书面提出纠正意见78件,同比上升32.20%;侦查机关和法院采纳64件,采纳率82.05%,同比下降12.86个百分点。
    刑事裁判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对刑事裁判提出监督32件,同比上升52.38%,其中提出二审抗(扣除撤抗)16件、提出审监抗1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刑事裁判监督法院采纳21件(包括改判、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采纳率65.62%,同比下降34.38个百分点。
    (四)刑事执行检察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书面提出纠正意见216件,同比上升39.35%,其中超期羁押5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5人,非监外执行57件;监外执行51人;财产刑执行82件。同期已纠正172件(人),采纳率79.63%,同比下降13.27个百分点。
   (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人。审查起诉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41人,同期已生效有罪判决52人。
    民事检察办案数量有所增长,监督力度加大
    (一)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06件,同比上升16.38%;办结274件,同比上升90.28%;提出监督93件,同比上升158.33%。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1件,提请抗诉27件,提出抗诉15件。法院再审审结25件,改变原裁判22件,法院再审改变率88.00%,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
    (二)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22件,同比上升266.67%,提出检察建议9件,同比上升350.00%,被法院采纳6件,采纳率66.67%,同比上升16.67个百分点。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16件,同比上升500.00%,提出检察建议77件,同比上升755.56%,被采纳47件,采纳率61.04%,同比下降16.74个百分点。
    行政检察办案数量大幅上升,行政执行活动监督质效提升

(一)对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1件,同比上升34.78%件,办结20件,同比下降28.57%。全市尚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和提请抗诉案件。 
    (二)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20件,同比增加20件,尚无提出检察建议案件。
    (三)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行政执行监督案件109件,同比增加53.5倍。提出检察建议68件,同比增加68件,被采纳30件,采纳率44.12%。
    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数量有所下降,“等”外领域案件增加明显
    (一)受理和立案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益诉讼线索278件,同比下降16.77%,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线索40件,行政公益诉讼线索238件;立案280件,同比下降18.13%,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5件,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55件。
    (二)诉前程序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98件,同比下降20.80%,其中民事公益诉前程序23件,行政公益诉前程序175件。 从诉前程序案件所涉领域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153件,占77.27%,同比下降13.07%;食品药品安全领域20件,占10.1%,同比下降68.75%;国有财产保护领域10件,占5.05%,同比下降16.6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3件,占1.52%,同比增加3件;“等”外领域12件,占6.06%,同比增加11件。
   (三)提起诉讼和判决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共提起公益诉讼2件,同比下降91.67%,其中民事公益起诉2件、行政公益起诉0件。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后法院支持1件。
    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数量受疫情影响总体下降,特殊制度有效开展
    (一)审查逮捕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5人,同比下降53.24%,批准和决定逮捕30人,同比下降62.5%,不批准和不予决定逮捕28人,同比下降48.15%,不捕率48.28%,同比上升7.98个百分点。
    (二)审查起诉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75人,同比下降14.63%,起诉55人,同比下降40.86%,不起诉61人,同比上升41.86%,附条件不起诉23人,同比下降34.29%,附条件不起诉后起诉3人,同比增加2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10人,同比下降78.26%,不起诉率55.04%,同比上升6.41个百分点。
     全市检察机关共主动开展社会调查65次,同比下降33.67%,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社会调查35次,同比上升45.83%,开展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9件,同比上升12.5%,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巡讲6次,同比上升100%,对撤销监护权案件支持个人和单位起诉2件,同比增加2件。

控告申诉检察信访数量小幅上升,司法救助成效明显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控告、申诉等信访案件4228件,同比上升6.1%,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12件,同比上升148.89%,审查结案71件,同比上升57.58%。受理国家司法救助48件,同比上升100%,发放救助金20.8万元。
    扫黑除恶工作有序推进,打击“保护伞”保持持续高压态势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黑恶势力犯罪4319人,批准和决定逮捕3640人;受理审查起诉黑恶势力犯罪18575人,决定起诉13811人。对黑恶势力“保护伞”逮捕129人,起诉263人。
    检察长办案结构优化,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数量持续上升
    全市两级院检察长(含副检察长,下同)办案357件,同比下降26.99%,其中刑事检察273件,刑事执行检察34件,民事行政检察13件,公益诉讼13件,控告申诉7件,未检17件。其中基层院检察长办案323件。
    全市两级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28人次,同比增加300.00%,其中基层院检察长列席27人次。
    获评典型、精品案例数量多,案件办理质效良好

截止6月份,全市获评省级以上表彰案件合计24件,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精品案件良好导向作用。

 

 

 

 

建议提案办理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通报

类型

案由

建议/

提案人

承办

部门

主办/

协办

办理

进度

人大建议

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一般不良行为矫正机制的建议

张丹丹

第七检察部

协办

已办结

人大建议

关于提高拒执刑事立案率的建议

回  娜

第一检察部

协办

已办结

政协提案

关于检察机关应加强民行监督工作的建议

刘慧杰

第五检察部(第四、第六检察部协办)

主办

已办结

政协提案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建议

陈海英

第七检察部

主办

已办结

政协提案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建议

程  慧

第六检察部

主办

已办结

政协提案

关于利用互联网服务破解疫情困境的建议

朱一丹

检察技术处

协办

已办结

政协提案

关于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几点建议

潘建亮

第七检察部

协办

已办结

政协提案

关于加强刑事司法数据收集运用水平的建议

陈  靖

案件管理办公室

协办

已办结

 

【案例速递】

 

酒驾上演“顶包计”,聪明反被聪明误

 

我们都知道酒驾危害大,可是总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喝完酒照样开车,遇到查酒驾甚至出了车祸,怎么办?北仑区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喝了酒还开车的张某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急中生智”,找个没有喝酒的小伙伴友情“顶包”。这一招,真的可行吗?

今年3月某日的一个晚上,张某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聚会结束后,张某某酒后驾驶汽车离开,行驶至北仑区某路口时与另一辆汽车碰撞并引发了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为了逃避处罚,张某某电话联系朋友王某某,让王某某马上赶至事故现场并让其谎称是肇事驾驶员。打完了电话,张某某就离开了现场。交警在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司机”王某某神色慌张,说话吞吞吐吐,车内还弥漫着酒气。交警详细询问后,感觉事情可疑,对方车辆司机指出“肇事司机”换了人。很快,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返回现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经抽血鉴定,张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9mg/100ml。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为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定罪及量刑建议均得到了北仑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案发后让他人撒谎顶替并离开现场,应认定为严重抗拒检查的行为,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应当增加刑期。

根据统计,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至2020年6月期间,审查起诉的涉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有16起出现让他人顶替的行为。顶替行为,严重妨碍了侦查机关正常执法,增加了查清事实的难度,浪费了司法资源,肇事驾驶员和顶替人员也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对于肇事驾驶员来说,让他人顶替,往往伴随着虚假供述,扰乱侦查机关侦查方向,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其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让人顶替可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抗拒检查的行为”,不得适用缓刑。这意味着,对肇事驾驶员来说,要从重处罚。

对于顶替者来说,顶替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包庇。在司法实践中,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告发,属于知情不举,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实施了积极的帮助行为,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涉嫌窝藏、包庇罪。本案中,朋友王某某的顶替行为,因情节较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莫抱着侥幸心理,妄图蒙混过关,拿法律当儿戏。这样的“小聪明”,在法律面前总是不堪一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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