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联络动态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委员联络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编 2019年1月5日
☆ 2018检察工作盘点
检察服务“再升级” 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全面铺开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双轨”工作模式
聚力推进公益诉讼制度落地见效
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提升监督质效
您好!这里是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创新工作机制 传递司法温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亮点扫描
☆ 新法速递
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有关内容
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内容
【2018检察工作盘点】
检察服务“再升级” 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近年来,市检察院坚持把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和抓手,创新举措、精准发力,切实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近期,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工作受到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郑栅洁批示肯定。
一、合力做强司法保障。研究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谋划实施一案一议、风险评估预警、开辟绿色通道、注重案后服务等工作举措,推动建立检察长专门负责、重大疑难案件专题研究、专案请示通报、专项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先后制定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服务保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充分发挥职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一系列意见举措。2018年11月1日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召开以来,两高一部陆续发声护航民企发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制定出台新时代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意见。
二、全力做精司法办案。严厉打击以民营企业为目标的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职务侵占等犯罪,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32人,起诉294人。积极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批准逮捕30人,起诉106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惩治危害民营企业发展、项目建设的强买强卖、煽动闹事等黑恶势力犯罪。比如,依法快速办理林某等3人强迫交易犯罪案件,帮助6家受害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二是办理涉企案件有温度。将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办理涉企案件的重要标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对涉罪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人等慎捕慎诉,对涉案民营企业慎用资金冻结、财产查封扣押等措施。2016年以来,共对涉罪民营企业相关人员定罪不捕200人,定罪不诉694人。如慈溪市检察院对18名犯罪情节轻微的涉科技补贴诈骗案的民营企业相关人员作定罪不起诉处理,保障了10多家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三是维护涉企权益有深度。充分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工作室,驻环保、市场监管、国土等部门检察联络室等载体,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监督手段,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三、聚力做细司法服务。一是走访联企。将每年3月4日确定为集中走访主题日,两级检察院联动开展“百名检察官走访百家非公企业”活动,2016年以来,两级院共走访民营企业320余家,听取收集有关意见诉求240余件,均专题研究处理。加大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探索设立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知识产权检察联络室。
全面铺开基层公安机关
检察官办公室“双轨”工作模式
宁波市检察机关系统谋划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建设工作,探索推进在基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派出所同时设立检察站点的“双轨”工作模式,取得积极监督成效。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挂牌成立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37个。2018年以来,通过检察官办公室提前介入引导取证741件次,办案巡查586次,案件抽查544次;立案监督33件45人,撤案监督6件6人,纠正漏捕7件7人,纠正违法32件次,占同期检察监督案件数的38.6%。2018年7月,省检察院在奉化召开“在基层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工作部署推进会,推广了宁波市检察机关的做法。
一、探索“双轨”工作模式,建立全域监督体系
一是实施“法制部门+派出机构”双轨并行。全面推进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建设,同时在基层公安机关法制大队和有代表性的重点派出所设立检察官办公室,整体上形成点面结合、双向对接、多层协作的“双轨”工作模式。目前,10个区县(市)检察院均已设立公安机关法制大队检察官办公室和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二是实行“指导意见+具体办法”双制并立。市级层面,市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工作意见。区县(市)层面,基层院与当地公安机关会签落实文件,推进工作程序化精细化实效化。三是实现“驻点办公+巡回检察”双措并用。依托检察官办公室,基层院定向派员驻点办公,形成定期不定期进驻办公的常态工作制度。在法制大队检察官办公室驻点办公时深入巡察公安治安大队、刑侦大队和经侦大队等,在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驻点办公时实地巡察其他未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的基层派出所执法办案工作,实现多地辐射全域化、多点发散全覆盖的全面常态监督。
二、延伸检察监督职能,促进全域监督运作
一是强化案前介入监督。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涉黑涉恶、新类型等重点案件,在发案、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一时间,及时主动对接沟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源头上把关案件、提高办案质量。2018年以来,全市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741件。二是强化案中同步监督。检察官办公室与基层公安机关对接建立办案信息共享机制。检察官可以查阅派出所刑事和治安案件信息、接处警记录、录音录像、卷宗资料等,实体性监督执法办案合法性精准性问题,也可以通过公安数字UK证书登录公安机关立案公开、法制办案、违法犯罪、警务等信息系统,及时全面了解掌握治安案件处理、立案等执法办案动态,实现对公安执法办案同步监督。三是强化案后跟踪监督。针对存疑不捕案件,建立信息报备和专项建议制度。针对证据不足不捕、退回补充侦查等案件,实行捕诉一体监督,由侦监驻点办公检察官会同公诉员额检察官跟踪监督补充侦查情况。
三、强化检警沟通协作,增强全域监督质效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集驻点检察官、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派出所负责人、办案人员等参加的检警联席会议。2018年以来,全市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共牵头召开或参与联席会议53次,会商研讨重大疑难案件158件,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意见13个。二是建立互通信息制度。衔接融通执法办案数据和检察监督业务数据,促进规范办案。如奉化区院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与派出所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三是建立协同释法制度。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检察官办公室启动提前介入程序,会同公安机关加强释法说理,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聚力推进公益诉讼制度落地见效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全市检察机关共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46件,立案审查233件,其中民事公益诉案件立案17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16件,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回复198件,检察建议内容均得到采纳复,未到回复期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10件,法院判决6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请。办理案件已覆盖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领域。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以服务大局为中心,提高保障民生、保护公益的水平
坚持在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找准公益诉讼与服务中心工作的契合点和着力点。牢牢把握以人民利益为中心这一落脚点,回应群众关切,全面依法规范履职,通过四个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助力推进美丽宁波、健康宁波、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全域旅游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奉化区院结合该区人大落实省人大开展固废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部署,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固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积极跟进、紧密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取得良好效果。
(二)准确把握公益核心,突出工作重点
秉持公益诉讼制度设立之初衷,将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从办理的案件情况看,行政公益诉案件立案审查216件,占全部案件的92%。同时,根据最高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办案重点聚焦在问题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两个领域,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一年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43件,占案件总数的61.3%,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危险废物60余吨,清理各类垃圾20000余吨、清理占地面积160余亩,修复被非法改变用途、占用的耕地53亩,修复被损毁林地6.2亩,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16.7亩,追缴生态补偿费465万元,整治、关停企业12家,责令责任人增殖放流鱼苗7.5万尾,有力地保护了宁波的绿水青山、蓝天碧海。促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监督管理。聚焦健康宁波建设,开展了全市检察机关“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相关公益诉讼59件,占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25.3%。以网络外卖平台、餐饮、超市、集贸市场等为重点,督促查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16300公斤,切实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三)以机制建设为抓手,夯实公益诉讼工作基础
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2018年以来,全市十个县(市、区)的党委、人大、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工作。加强内外部部机制建设。市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关于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开展巡查工作的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与行政机关构建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关系,先后与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关于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加强国土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等,形成了公益保护合力。加强与媒体单位建立联络机制,市院与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成立了公益诉讼联络站,该协作机制2018年5月份运行以来,市院经初步审查已将其中65条线索交由基层院调查核实。此外,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双向联系机制,积极借助代表委员的履职优势争取支持。例如,针对市人大代表陆国军同志提出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建议》,市院认真办理,获得市人大常委会和陆国军代表的肯定。
(四)积极探索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打造智慧公益诉讼新模式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慧察系统”,为有效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起到了智能辅助作用,今年11月份在全省推广应用。“掌上检察•微公益”案件线索收集管理系统,不仅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案件办理、管理、分析提供了信息化手段的支持,而且拓展案件线索外部渠道,搭建了社会公众与检察机关交流沟通的桥梁。同时,加强专业化建设。强化内功,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提高自身办案能力。大力开展技术应用,丰富调查手段,例如,鄞州区院在全市率先应用无人机辅助办案,取得良好效果。
(五)做好“百日会战”,开展全市医疗机构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专项活动
贯彻落实省院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百日会战”活动方案,加大办案力度,部署开展了全市医疗机构违法排放医疗污水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活动,各基层院认真摸排了相关医疗机构底数,依法向卫计部门、住建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全市850余家医疗机构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提升监督质效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宁波市检察院积极主动担当,着眼推进司法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对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这一全市重点改革项目,牵头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化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从制度和技术层面支撑提升检察监督整体质效。2017年12月在全省率先建成运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协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运行以来效果明显,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多年来想解决而解决不了的问题,成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最有效的途径。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指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市行政处罚网上办理系统,由宁波市电子政务办整合数据资源,梳理全市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立案、网上监督的无缝对接,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我市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大数据、智能化”为方向,对接宁波市行政处罚网上办理系统,实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数据可以自动导入到平台,确保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能及时、动态、全面、真实地进入信息共享平台,不同于目前其他地区使用的“两法衔接”平台需要人工输入行政处罚数据的模式,不需要相关数据的手工二次录入,提高了工作效率,解决了客观上存在的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不愿、不能提供数据的问题。针对行政执法案件量大与人工比对排查效率低的实际,“两法衔接”平台系统内设刑事犯罪立案标准数据库,并设计红、黄、绿灯与之建立数学逻辑关系,进行预警提示。红灯亮,表示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应该刑事立案查处;黄灯亮,表示该案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提醒用户需重点排查;绿灯亮,表示该案不涉嫌刑事犯罪。这样系统可对平台内数据进行智能判断比对,通过线上线下互动,较好解决涉嫌犯罪案件排查问题。
截止目前,全大市200余家行政执法机关各类行政处罚案件数据近100000余条导入平台,而且实现了实时自动更新,数据运行较为顺畅,平台智能筛选提示红灯案件76件,黄灯案件4400余件,其中8件红灯案件、3件黄灯案件经核查认定涉嫌犯罪,均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11起案件均已刑事立案。同时,平台已对130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了全流程动态监控,进一步提高了平台的应用效率。该平台的开发建设推广应用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省政法委书记王昌荣、省院贾宇检察长,刘树枝、高杰等副检察长来市院调研,对“两法衔接”均给予高度评价。《检察日报》等媒体对该系统进行了宣传报道。
您好!这里是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什么是12309检察服务中心】
12309原为检察机关统一设立的职务犯罪举报电话,主要受理人民群众有关职务犯罪线索举报、检举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升级建设为12309检察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分为网上平台、实体大厅两个部分,集合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接受监督等功能,涵盖代表委员联络、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法律咨询、案件信息公开等多个事项。
【怎样建设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今年7月,全市12309检察服务中心正式挂牌,在原有的控告申诉接待大厅、案管服务大厅基础上完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建设或改造。梳理规范、印制悬挂了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明确了工作流程、受理标准。宁波市院系统编制办事手册、指南。组织全市检察服务大厅人员集中培训、实行轮岗和AB岗制度,实现了“全科受理”、“一窗集成”。
【12309检察服务热线】
升级改造、安排专人负责接听12309检察服务热线,非工作时间设置语音留言功能,方便群众随时获取各项检察服务,对接收举报线索,准确、完整记录举报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审查处理,真正做到了“一个号码”响应群众诉求。12309检察服务热线运行后,截止至11月,全市两级院共接听12309检察服务热线2377件,及时回应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诉求。
【举报中心落地生根】
今年6月,全省三级检察院统一挂牌“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全市两级院举报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稳步推进举报中心场所建设、人员配备和机制运行等各项工作。一是建章立制。出台《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工作的八项措施》。二是注重宣传。以带队主动走访乡镇街道,召开宣讲会,制作宣传册、举报动漫宣传片等形式,不断拓宽举报线索来源渠道。三是搭建信息化平台。北仑区院开发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智慧筛查系统,宁波市院和余姚市院开发甬检掌上公益微信小程序等,受到高检院、省院肯定。四是案件化办理。截止至11月,两级院共接收举报、控告线索662件;公益损害举报事项共发出检察建议179件,诉讼违法控告事项发出检察机关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共20件,已整改落实42件。
【化解信访矛盾促息诉】
建立员额检察官预约接访机制,重视释法说理工作。编制新型涉众型犯罪防范“一次性”书面释法宣传手册,展示各类诈骗手段以及预防措施,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群众个人财产安全。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丰富救助方式,有效运用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开展联动救助,传递检察温暖。今年以来,全市两级院共开展司法救助71人次,发放救助金119.4万元,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修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目前全市均实现了为律师阅卷免费提供电子光盘,做到了律师阅卷“零等待”,得到律师的普遍好评。今年截止至11月,全市两级院共为律师提供阅卷光盘2613张。探索搭建服务律师信息化平台。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网上检察服务大厅建设,依托科技手段,综合运用案管信息平台、“甬检服务”微信公众号等载体,构建集预约阅卷、案件查询、约见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程序性信息推送等为一体的信息化平台,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服务律师工作的所有内容。
【提升检察公信力】
积极拓展监督方式。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今年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揭牌仪式。搭建涵盖PC端网页版、手机端网页版、微信版的人大代表联络专区,公示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收集意见建议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高度重视代表委员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督查督办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案案有反馈。强化案件信息公开。出台《关于贯彻清廉宁波建设决定全面构建新时代阳光司法机制的意见》,不断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截止至11月,两级院共公开法律文书8166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76件,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16744条,共向律师推送案件程序性信息4149件。
创新工作机制 传递司法温度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亮点扫描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
慈溪市检察院建立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出发,在借鉴域外少年司法先进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对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机制性探索。制度出台之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舆论普遍支持,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誉其为“中国版的‘梅根法案’的首次试水”。
该制度明确信息登记的对象、内容、期限以及违反登记义务的后果,由检察院负责信息登记事项,包括跟踪收集、登记录入犯罪人员的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及时通报给相关单位。同时规定信息查询的主体、方式以及用途,负有未成年人保护、监管责任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检察院申请查询,查询到的信息仅用于未成年人保护,不得另作他用。该规定对于信息公告的范围、途径及期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公告的范围限定在具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累犯、惯犯以及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等情形的犯罪人员,公告的途径限定在政法各部门门户网站及村(社区)、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游乐场所等未成年人聚集的区域,公告的期限一般设置为两年。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将信息公开人员情况通报给犯罪人员户籍地、暂住地基层组织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明确择业限制情形,禁止犯罪人员从事教育、培训、物业、医护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相关行业。
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首创。2016年8月,由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办、浙江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宁波市院及慈溪市院承办的“信息公开制度专家论证会”在慈溪召开,来自全国刑法、宪法与行政法、少年司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慈溪市院所做的开拓性工作予以高度评价。信息公开制度相继被评为“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年度十大案例”“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精品事例”;央视新闻频道、《南方周末》相继采访报道;2017年12月,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主办的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助高级研修班中,慈溪市院就信息公开制度作主题发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第一百零九条,吸收了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信息登记和择业限制制度。
【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救助】
鄞州区检察院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在全国率先探索“检医合作”模式,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与救助工作,形成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该机制是指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开展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预防教育等工作,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合力。同时,通过“智慧未检”在线预约,在全市实现对一站式办案场所的资源共享。
该机制投入运行以来,一共对35名未成年被害人在“一站式”场所取证,其中2起案件经介入审查后未成案,对32名被害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对30名被害人及11名被害人家属开展了心理疏导,对8名被害人进行了心理治疗,对5名被害人进行了司法救助。
2017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助研修班在鄞州召开,鄞州院做了专题汇报。2018年,“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项目被最高检评为全国首批8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之一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研究基地”,鄞州院成为全国第二家同时拥有创新实践基地和理论研究基地的检察机关。此外,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场所和办案模式还获评全省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示范基地,该办案模式也获评“2017年度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创新成果”。
【新法速递】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当日公布施行。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二是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度和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法律规定,在全国实行。这些修改内容,都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都对检察工作有重大影响。
一、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的调整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作出相应的调整,删去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以及机动侦查权。犯罪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律规定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罪名主要涉及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具体包括1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司法人员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二、关于与监察委办案程序的衔接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补充调查、强制措施等作出了规定。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监察委移交的案件后,应当先行拘留,拘留期限一般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可用14天的拘留期限来研究、决定是采取逮捕措施,还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内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还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等。刑事诉讼法还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四、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本次修订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这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第一次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可以彰显我们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的相关规定,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三种: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二是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三是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这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11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围绕坚持宪法定位,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是完善了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增加了检察院设置法定原则、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开原则、司法责任制原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原则等基本原则。关于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关系,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强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三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设置的有关规定。在严格按照宪法确立的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明确了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增加规定,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明确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检察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四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一,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为贯彻司法改革要求,合理精简整合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规定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检察院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第二,规定了派驻检察室和巡回检察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完善派驻检察室和巡回检察相结合的监督工作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职权的有关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八项: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二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是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是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是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是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即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的其他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了明确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一般职权外,此次修改还规定了最高检行使的职权。
六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方式主要包括调阅、借阅案卷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资料,向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取证等。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主要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对提升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七是增加规定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将这一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对司法改革成果的法律化制度化。
八是增加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规定没有将监督范围限定在办理刑事案件,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领域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留下空间。
九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完善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运行机制,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为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完善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组成、议事程序、决定的效力等规定。
十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规定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成,明确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的任免程序。明确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十一是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防止对检察权的外部干预,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规定人民检察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还对检察机关编制管理、经费保障、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