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联络动态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委员联络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编 2018年11月15日
☆ 检察要闻
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一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
人大代表“零距离”感受检察工作
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考察调研宁波检察工作
宁波:在浙江率先出台全面深化法律监督工作意见
☆ 智慧检察
宁波检察“掌上检察•微公益”正式上线
从一支笔一张纸到大数据办案
智能网络让问题第一时间显现
☆ 甬检动态
【浙江】将全面推开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
【宁波】校园里来了一位新的法治副校长
【慈溪】检察机关主动向代表委员“晒家底”
【镇海】刑拘未报捕案件纳入监督视野
【奉化】再审检察建议厘清"三张借条"真相
☆ 热点案例
集卡车司机酒后打人反被伤 检方认定还击者属正当防卫
“特效神药”专骗老年人:用医疗补助名义给老年人“返利”
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一周年”
检察开放日活动
8月中旬,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一周年之际,市检察院举行了以“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为主题的公益诉讼一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开放日活动由新闻发布会和座谈会两部分组成。
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周年”工作成效和做法。宁波电视台、宁波广播电台、《宁波日报》《现代金报》以及《检察日报》宁波记者站等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会上,市院新闻发言人、副检察长李红澜通报了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公益诉讼部主任黄敏峰和控告申诉检察部兼举报中心主任郭红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随后,市院又召开公益诉讼暨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工作座谈会。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工委、市政协社法和民宗委、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资委、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市律协等单位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应邀参会,面对面感受检察机关工作。
会上,受党组书记、检察长戎雪海委托,市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沈海东向来宾们通报了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下步打算。随后,与会来宾听取了典型案例介绍,观看了视频及PPT演示,并进行座谈交流。
来宾们充分肯定了宁波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和举报中心工作方面付出的努力与取得的成效,并就全市公益诉讼一周年来开展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发展等方面展开座谈交流,大家畅所欲言,建言献策,交流氛围热烈,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市院副检察长赵光辉表示,感谢与会来宾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和举报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于提出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进行梳理、分析研究,把来宾们的真知灼见融入到检察机关未来工作中去,也希望来宾们能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检察工作,帮助我们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和举报中心工作,并期待更多的宝贵意见。
人大代表“零距离”感受检察工作
近期,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北仑中心组20余名市人大代表走进市检察院,“零距离”感受检察工作。
人大代表们先后视察了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远程会商、远程庭审和远程提讯系统,每到一处,代表们驻足观看、仔细倾听,“零距离”接触检察机关和一线检察官,亲身体验检察工作模式。
随后,召开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北仑中心组“走进检察院”座谈会。会议由北仑区委常委、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沈恩东主持。
会上,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戎雪海对代表们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市人大代表北仑中心组安排时间来市检察院视察、监督,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产生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将实事求是地回应和报告。新时代检察机关担负新的使命,有新的担当,按照宪法定位,我们将认真履行好职责使命,为法治宁波、平安宁波建设做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随后,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巧森向各位人大代表介绍了全市检察机关工作情况。
代表们对全市检察机关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宁波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服务大局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社会美誉度高,口碑好,并就检察机关如何加强主责主业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市院公益诉讼部、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代表们的提问。
最后,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主任董学东作小结发言。他表示,感谢市人大代表北仑中心组的活动邀请和市检察院的精心安排,本次“走进检察院”的活动对今后审议检察工作报告提供了素材,市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意识强,尊重人大代表履职工作,认真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市检察院各项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人大报告满意度高,值得肯定。同时也希望人大代表们今后多参加类似的活动,加强与政府和各部门的联系,服务好群众,推动法治宁波建设不断发展。
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考察调研
宁波检察工作
7月下旬,浙江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一行来甬考察调研宁波检察工作。贾宇检察长实地考察了市院远程提讯、远程庭审系统,并与市院领导班子、各基层院检察长以及市院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
会上,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戎雪海对贾宇检察长一行莅临市院考察调研表示热烈欢迎,并汇报了全市检察机关基本情况和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市委和省院相关重要部署工作进展情况。市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沈海东汇报了“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并现场演示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各基层院检察长分别汇报了各院特色亮点工作。
听取戎雪海检察长汇报后,贾宇检察长充分肯定了近年来宁波市检察机关取得的成绩,指出宁波市院党组政治站位高,工作思路清晰,工作亮点多,成效显著,对宁波市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系统、智慧检务建设、内部监督机制建设、扫黑除恶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等方面做法予以积极评价。听取各基层院检察长汇报后,贾宇检察长指出,宁波市各基层院总体上精神饱满、作风向上,努力在各自条件下做好工作,各有各的亮点,各有各的优势,并逐一对各基层院的亮点特色工作进行了点评。
最后,贾宇检察长强调,宁波市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工作重心向基层院倾斜,晒亮点、补短板、创一流,形成良好竞争机制。省院将把基层院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真正形成上下一体一家人,真正把浙江检察工作做好,努力使浙江检察工作与我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在全国的地位相适应。
宁波:在浙江率先出台
全面深化法律监督工作意见
为更好地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全面推动新时代宁波检察展现新气象、实现新作为、开创新局面,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新时代全面深化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全市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宪法定位,依法监督,树立“抓好监督是本职,抓不好监督是失职”的理念,健全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提高监督水平。坚持理念转型,全面监督,在工作评判、工作重心、工作内容、监督路径以及资源配置方面实现“五个转变”。坚持突出办案,有力监督,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思想,将办案作为法律监督工作最基本最有效的切入点,推动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坚持效果导向,合力监督,树立和培养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推动执法司法联动,实现监督工作双赢多赢共赢。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监督,发挥宁波检察创新工作优势,多出亮点,多塑品牌,提高监督精准度、扩大监督影响力。
《意见》明确,系统梳理全面深化法律监督工作重点。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立案监督智能化水平,健全落实重大刑事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重点选择具有典型意义、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性的案件进行抗诉,组织专门力量探索派驻监督和巡回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执行监督能力。探索构建立体式、多元化民事监督格局,优化行政监督布局,推动从生效裁判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延伸、从实体违法监督向程序违法监督领域拓展,探索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在公益诉讼所涉领域,以设立检察联室(站)等形式,实现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全覆盖。立足办案深化涉未诉讼监督,加强对侦查机关落实特别诉讼程序方面的合法性监督,突出做好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重罪轻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罪重判的抗诉工作。制定出台宁波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深入推进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工作。
《意见》指出,积极探索全面深化法律监督方式途径。深入推进在基层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强化案前提前介入、案中同步监督、案后跟踪监督全域监督模式。深化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应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无缝衔接,全面有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依托基层检察室延长法律监督触角,强化对基层“两所一庭”执法司法活动监督以及对市场监督、环保、国土、质检等重要基层执法站所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完善公开审查、释法说理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一体化”建设,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增强法律监督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意见》强调,推动提升全面深化法律监督能力水平。强化司法改革动力支撑,规范领导办案和考核通报机制,提高法律监督工作在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记功表彰中的比重,落实法律监督工作责任、调动法律监督工作积极性。强化信息化引领推动,大力推进“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和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建设,实现监督方式转型升级,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结构型短缺人才,加强检察智库建设,推动宁波法律监督工作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智慧检察】
宁波检察“掌上检察•微公益”正式上线
当你发现有人在开黑作坊、卖假药没人管,当你发现有工厂排污水倒废渣没有人查,当你发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被追责,当你发现有人公然侮辱英烈还拒不道歉……怎么办?难道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这一切发生吗?
请拿起你的手机,打开微信,即刻搜索“宁波检察微公益”或长按以下二维码,进行举报!
什么是“掌上检察•微公益”
“掌上检察·微公益”是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率先探索建设的公益诉讼小程序,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以平台为纽带,受理线索举报,接受法律咨询,开展公益宣传,强化群众监督,依靠社会公共力量拓宽公众利益领域法律监督渠道的便民举措。截止至9月份,余姚版“掌上检察微公益”小程序累计收到公众线索举报31条,筛查出有效线索10条,调查后已立案6件。
在余姚公益诉讼小程序上线后,检察官们根据程序日常使用的问题进行反馈整理,思考聚焦新的需求以应对新的变化,不断地对程序进行升级改造。
在三个月之后,全新升级改造的宁波检察“掌上检察·微公益”小程序正式上线啦!并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这是全省首个全市两级院统一的公益诉讼小程序。
延伸线索收集的“触角” 提高线索处理管理的效率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一项全新的职能,“掌上检察·微公益”小程序搭建了一个移动在线举报交流平台,检察官在收到线索后,能实时在线对线索进行调查,提高线索的时效性,不仅延伸了检察官对线索收集的“触角”,而且让每一位使用公益诉讼小程序的用户成为公益保护卫士。
检察官利用公益诉讼小程序,建立在线的有效的沟通联络网,覆盖检察官与举报人、行政机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内部的其他检察官。通过在线对线索的交流,加强外部沟通协调,加强内部协作配合,从而对线索质量进行保证。
“掌上检察·微公益”小程序推广和使用可以凝聚社会公益保护的力量,建立有效的交流网络平台,共同营造公益保护良好的氛围。
从一支笔一张纸到大数据办案
翻开尘封的档案,看着那些珍贵的老旧照片、检察年鉴、报刊剪辑,寻找那些年、那些人、那些动人的故事……从筚路蓝缕到方兴未艾,宁海检察一路走来,风雨兼程,砥砺前行。一代又一代的检察人秉持初心,逐梦前行,用检察情谱写了一曲曲昂扬奋进的华彩乐章,让我们一起重温40年检察芳华岁月。
“当时条件很艰苦,把脚当轮子,办案时经常来回于尘土飞扬的石子路。”陈会悟是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的一名老检察,他自1980年选调到该院后,已工作近40年,对当初办案的艰苦条件和工作环境记忆犹新。
陈会悟回忆起最初的那段办案岁月,仍然历历在目。“80年代的检察院条件很艰苦。”陈会悟说,宁海多山,交通不便,所有的办案材料都要靠一双手去写。“外出办案,我们拿着‘三件儿’——一支笔、一叠纸,一本讯问笔录。不能坐班车的地方就骑自行车去,不能骑自行车的地方就用脚走着去。”
他曾办理过一起破坏选举案件,由于案发地路途遥远,没有班车,他骑自行车到案发地,而手写材料,需要群众不断确认、修改、签字,效率很低。他们花了一个星期,走访10余户村民,才最终完成调查。紧接着,回单位手写审查报告、起诉书、公诉词等。“那个时候办案都是靠双腿走出来的、靠手写出来的,这种原始办案模式太落后,效率太低。”陈会悟深有感触。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老“三件儿”办案模式已不能满足办案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从1980年后,该院陆续购置了摩托车、吉普车、轿车等现代化交通工具。1997年,该院设立了技术科,为相关科室配备了电脑。陈会悟说,当时大部分人都不会用电脑,他们从零开始,一步步学,最终电脑办公普及全院,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像我这样的老同志,刚开始学习打字非常费劲,很久都没学会十指敲键盘,只会用一个手指头戳键盘。”陈会悟笑着说。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2009年7月,该院在市内率先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建成公检法专线网综合办案系统、案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电子阅卷和法律文书打印系统等“七大系统”,统一管理侦监、公诉案件的“进口”和“出口”,协调、处理案件流转过程中与相关单位的关系及律师会见等事项,并对本院公诉、侦监办案各个环节监督管理,对案件质量进行督查评估,实现了案件流程“一体化操作”、案件质量“全程化监督”和案件信息“电子化管理”,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后,案件承办人开始全面在电脑上使用该系统办案。法律文书的制作、传送、审签等全部通过线上完成,承办人不用再像从前一样,将纸质版卷宗来回移送。这让大家真正体会到了什么叫让数据多跑路,让检察人员少跑腿。
今年5月,浙江省政法委牵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该院被确定为市里的试点单位。“以前,我们受理犯罪嫌疑人比较多的案子时,需要翻阅纸质案卷,一个个手工输入,至少花费几十分钟,现在只要3分钟就可以受理完毕。”检察人员顾帅迪有些兴奋地说,这种模式加快了案件分流的速度,也提升案件的精准度,更加方便承办人办案。
“我们院一直很重视利用大数据来帮助办案,”该院检察长练节晁告诉记者,“建成了远程提讯系统、远程庭审系统、远程观摩系统,并为相关业务科室配备了先进设备,大大提升了检察机关管理信息化水平,为检察工作发展注入新动力。”
从一支笔、一张纸到现在的大数据办案,从手动摘抄卷宗到电脑自动抓取识别,40年检察历程,宁海检察人跟“缑城”的色彩一样,清新绿色向上,不断地在创新中发展。
智能网络让问题第一时间显现
“您有一条未读信息,请及时查收。”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驻镇海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曹慧卉的电脑中弹出一条消息。随即,曹慧卉点开消息,原来是一条镇海看守所103号监室在押人员周某通过监室智能终端发来的申请约见驻所检察官的信息。一个小时后,周某如愿在谈话室里见到了曹慧卉。这是该院驻所检察室数字联通镇海看守所智能管理网络平台后的首次实际运用。
连续六届蝉联全国标兵看守所的镇海区看守所是镇海政法系统的一张名片。如何进一步拓宽检察监督的渠道,提升监督实效,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进而实现看守所和检察机关的共赢,成了镇海检察必须答好的课题。今年年初,该院了解到,镇海区看守所已经配备了智能管理网络平台,用于解决警力不足、管理手段传统等问题。
“了解到情况后,我们就想,能不能在智能管理网络平台给我们检察机关一个独立数字通道和权限,让我们能联通这个系统。”曹慧卉告诉记者。随后,该院主动向浙江省检察院和宁波市检察院汇报,取得上级院支持,同时,多次与镇海看守所沟通协商,最终,该院与镇海看守所达成合作意向,同意该院驻所检察室全方位接入新的系统平台,并配置独立数字通道和权限。
联通平台后,检察监督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我们驻所检察室联通该平台后,可以随时掌握看守所管教、巡控民警的每日进监、安全轮值、谈话教育、巡控工作以及在押人员的医疗诊治情况,随时监督病犯、重点人员的风险等级,有效改善了以往监督无门、监督无力的困境。同时,通过联通监室智能终端,可以查询每一个监室的值班排班信息、在押人员的每周食谱、考核奖惩情况、购物消费记录等各类信息,有效防止顶班替班和多占强占的现象,杜绝牢头狱霸现象的产生。”曹慧卉介绍,检察官通过该系统可以全方位掌握看守所情况信息,实现对看守所日常高效率的检察监督,为监狱巡回检察改革增添了智能的翅膀。
以往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只能通过投递检察官邮箱或者通过管教民警代为转交、转告的方式,这些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还具有保密性差、监督效果不佳等弊端,严重影响了驻所检察官约见谈话制度的监督实效。
“联通看守所智能管理网络平台后,我们可以通过独立数字通道联通该平台设在每一个监室的智能终端设备。在押人员可以随时通过监室智能终端预约检察官,驻所检察官可以第一时间在电脑上得到提示,及时安排约谈,大大提升了约谈的效果。”曹慧卉介绍道。
据了解,联通智能管理网络系统以来,该院驻所检察官完成日常网络巡查50余次,极大提升了巡查实效,5名在押人员通过监区智能终端提出了预约申请,驻所检察官均在当天就完成了约谈。
据悉,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运用该平台的功能,将在押人员常用法律知识、权利义务告知、羁押必要性申请指南、司法救济小贴士、心理保健等内容通过后台编辑并推送至监室智能终端,提升在押人员自我维权、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甬检动态】
【浙江】将全面推开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
每个星期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检察官都会来到设在溪口派出所的办公室,对一周以来的治安、刑拘案件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等信息进行查询分析,有效开展法律监督,此举深受公安机关欢迎。近日,浙江省检察院在该院召开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推进会,专门研究部署在全省范围推开这一工作。
据介绍,浙江省设在基层公安机关的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职能包括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应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引导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调取和审查判断证据,防止冤假错案;跟踪了解批准逮捕、证据不足不捕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后续侦查情况,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完善证据,防止怠于侦查、退而不补;关注已立案件的侦查进展,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
为此,浙江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日前率先在省级层面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刑事侦查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专项行动会商联动机制、案件沟通协商与跟踪监督机制、案件信息交换机制、联合调研和督查工作机制等制度。《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商,市、县检察机关可在公安机关或派出所设立检察官办公室,视情开展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执法活动监督、法律政策研究等工作;在开展重大专项行动前或重大案件办理中,双方要共同商定执法办案尺度,明确打击重点、证据收集规范等问题,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意见》还要求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交换,强化相关办案数据信息的对接和共享,在基层探索建立刑事立案、侦查、捕诉、监督等基础信息查询等机制。
据介绍,目前浙江全省已有47个检察院在基层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79个。从模式上看,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设立在基层公安机关法制大队或派出所。截至今年6月底,浙江省各地检察官办公室共依法立案监督238件352人,监督撤案32件43人,纠正漏捕31件42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或瑕疵通报528件。
“设立检察官办公室,一方面将有效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基层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司法能力水平。既有利于加强建设新型检警关系,更有利于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性互动法律监督新局面。”出席会议的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和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建几乎异口同声对此点赞。
【宁波】校园里来了一位新的法治副校长
新学期伊始,宁波市第二中学迎来了一位特殊的老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戎雪海以法治副校长的身份,为大家讲授了一堂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为主题的法治课。
近日 ,宁波市检察院检察长进校宣讲暨法治副校长聘任仪式在宁波市第二中学隆重举行,该校高一近400名师生参加活动。课堂上,戎雪海以同学们生活中密切联系、息息相关的生活细节着手,图文并茂的给大家讲解了法的内涵和功能,法治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等内容,并结合实际案例,从正确处理好校园学习与社会风气、朋友感情与江湖义气、约束管教与自主自由等三对关系支招,启发同学们进一步培养和强化法治意识,勉励大家从一开始就要扣好人生的扣子,铺设好自己的人生轨道,走好青春每一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
据悉,本次活动是响应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全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举办的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并开展法治讲座活动。随后,全市两级检察院又联动开展了“检察官入校法治宣讲”活动,积极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法治宣讲30余次,覆盖全市小学、中学、大学,接受教育师生1.2万余人,取得良好效果。
【慈溪】检察机关主动向代表委员“晒家底”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基层检察室组织召开检察工作通报会,主动向代表委员“晒家底”。
该院三个基层检察室分别邀请了辖区六个镇的市人大代表走进来“围观”检察工作,向他们汇报了今年以来检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检察公益诉讼开展情况,并虚心听取了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
在听取汇报后,代表们充分肯定了该院今年以来的各项工作,对检察机关加强联系人大代表的做法予以肯定,并围绕如何更好地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对基层公务人员普法宣传、从严从快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等工作建言献策。
【镇海】刑拘未报捕案件纳入监督视野
“李主任,这是我们整理出的这一批刑拘未报捕案件案卷,请你们多提宝贵意见。上一批案件的反馈意见,我们已经组织办案民警研究了……”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将刑拘未报捕案卷交给该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主任李丽娜。
去年初,镇海区检察院经过详细调研,决定探索开展对刑拘未报捕案件的法律监督。该院联合镇海区公安分局、宁波港公安局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拘留案件监督的暂行办法》,并依托检察官办公室开展常态化监督,同时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从源头上确保刑事案件质量。该机制以刑拘监督为切入点,对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进行常态监督。而对于未提请的案件,则通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供刑拘入所人员的情况,案管部门统计出此类案件的数据,侦监部门与公安机关核对后最终确定专项监督案件,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今年,该院已完成对基层公安机关60余件案件的专项检查,梳理出公安机关在立案、刑拘、讯问等程序方面多项瑕疵问题,形成10余条书面检查意见反馈给公安机关。“每一条程序规定的背后都有特定的内涵和体现的价值,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办案程序到位与否也直接影响到办案结果。”公安机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现在主动要求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抓业务的同时也有助于公安干警素质的提高,可谓一举多得。”目前,第二批100余件相关案件的监督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这项工作刚开始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经过我们多次面对面沟通,检警两家达成共识,沟通顺畅了,联系也更加紧密了。不久前我们还受邀为镇海公安分局民警授课,获得了他们的一致好评。”该院副检察长潘萍萍告诉记者,“通过监督,也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促进刑事案件整体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高,可以说,我们取得了共赢的工作局面。”
【奉化】再审检察建议厘清"三张借条"真相
9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收到奉化区法院的一份再审民事判决书,该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得到采纳,这标志着历时两年多的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意外判决从天而降
2016年5月,常年在外打工的赵飞(化名)从村里得知,法院要求其履行一份判决,而这份判决,他竟从未见到过。尤其是判令归还他人5万余元的借款本金,更是让赵飞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因为其压根没向人借过这么多的钱。
经过了解,赵飞得知这是2010年的一份判决。原来,2010年2月,张丽(化名)向法院起诉,称赵飞于2005年5月向其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06年1月还清(以下简称“借条1”),于2006年又向其借款1万元,约定年利率12%。2007年2月,赵飞再次向张丽出具借条一份,同时支付利息1000元(以下简称“借条2”),因合作生意,赵飞又欠下张丽30700元,并于2008年12月出具借条一份(以下简称“借条3”)。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讨均未归还,张丽请求判令赵飞归还借款50700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张丽与赵飞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赵飞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于是根据相关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赵飞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张丽50700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
赵飞表示从未收到过开庭通知,也未参与过任何诉讼活动,且从未收到过任何判决书,对此表示不服,当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16年9月,赵飞向奉化检察院提出申诉。
严查证据推导真相
针对赵飞从未收到过开庭通知及判决书的说法,检察官格外留心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合理正当。经多次到赵飞所在村里调查了解,同时详细比对法院公告送达的时间,检察官发现法院的公告送达程序涉嫌违法。公告送达时赵飞正在外打工,断断续续会回到家中,并非下落不明,而法院未经严格调查即认定其下落不明,且调查在公告送达之后,涉嫌程序倒置。且案卷中并未载明赵飞下落不明的原因及调查经过,也没有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证明确实通过张贴、刊登等方式公告送达了相关文书。
调查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询问赵飞得知其曾被张丽骗至外地非法拘禁并殴打,期间被迫写下借条,于是赶赴当地调查,并向当地司法机关调取相关案卷材料,发现张丽曾于2008年2月9日至11日期间伙同他人将赵飞非法拘禁并采取行殴打等手段逼迫赵飞写下一张3万余元的借条(张丽因非法拘禁被判缓刑)。
根据调查取证和对赵飞的询问,检察官对“借条3”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产生怀疑,于是让赵飞辨认“借条3”。赵飞确认除了“2月”被改为“12月”外,其余内容均为其遭非法拘禁期间被逼所写。该借条没有被公安机关调取,不排除被张丽篡改的可能。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张丽称“借条3”是赵飞在2008年12月主动出具,但赵飞此前曾遭张丽非法拘禁及暴力殴打,两人关系极度恶化,赵飞主动出具借条,显然违背常理。检察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断定“借条3”系伪造。
经过多番调取证据,严密审查,检察官认为这份2010年的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且违反法定程序,于是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同时,该检察院分管领导、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法院审判监督部门对接,重点针对送达程序违法及“借条3”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等进行沟通,经过反复讨论,法院采纳了检察官的观点,并实质性启动再审程序。
查清事实终得改判
原来,赵飞和张丽曾谈过恋爱,后因感情不和劳燕分飞。张丽怀恨在心,于是伙同他人将赵飞骗至外地非法拘禁,并使用殴打等暴力手段迫使赵飞写下“借条3”。该借条不仅内容是虚构的,而且其形成方式是违法的,作为诉讼活动的一项证据,显然是非法证据。
张丽特意将“借条3”中的借款时间修改,企图达到掩盖借条形成非法性的目的,却不料检察官恰恰抓住了这一细节,细致查探下反推出“借条3”的形成正是与非法拘禁有密切关系。
对于另外两份借条,检察官亦是悉心审查,发现“借条1”明显超过法定的二年诉讼时效,且在诉讼中,张丽既未提出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主张,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赵飞因公告送达程序瑕疵而未能出庭且未能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支持该借条的诉讼请求实属不当。而“借条2”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得到检察官确认,虽然张丽曾采用过非法手段,但与“借条2”无关,保障其合法权益依然是检察官办案中始终兼顾的。
2018年1月,该检察院收到的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该案原判决确有错误,遂裁定再审,并中止原生效判决执行。同年9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书,改判赵飞归还张丽借款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驳回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热点案例】
集卡车司机酒后打人反被伤
检方认定还击者属正当防卫
因为挪车的小事发生争吵,酒后冲动打人反而被打成轻伤。宁波的这位“龙哥”借机狮子大开口,提出大额赔偿。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经过详尽审查,依法不予起诉。
“龙哥”姓李,是个集卡车司机。某日上午,市民徐先生发现有一辆陌生集卡车停在自己汽修店的院子里,因为影响到了自己做生意,他便根据车主李某留下的号码联系了对方,希望李某能尽快把车开走。当时李某正在外面喝酒吃饭,兴致被扰,就发生了争吵。
当天下午2点左右,吃完饭的李某来到汽修厂,情绪激动。闯进徐先生的办公室后,看徐先生身材瘦小,而自己一米八几的个头,气焰更加嚣张了,先后拿起茶杯、杠铃、板凳想要砸向徐先生,幸而被周围的人拦下。
徐先生看着不对劲,便跑出了办公室,可这在李某眼里,却成了“害怕”的表现,追上去后,拿着维修汽车用的方形木头就要打徐先生,徐先生躲过后,李某又直接从旁边拿来汽车尾灯支架,朝徐先生打去。徐先生抬手去挡,结结实实挨了一下。
伴随着疼痛,徐先生心底的火气也上来了,转身还击,两拳就把李某打倒在地。徐先生身材虽然瘦小,但却是个实打实的泰拳高手。李某吃了苦头,不肯善罢甘休,打电话叫来老乡并报了警。
经鉴定,李某脸部和胸部均构成轻伤,按照法律规定,徐先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去年10月,这起案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北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某听说后,先是提出了50万元的民事赔偿,遭到拒绝后,又将赔偿款降低至35万元。面对李某的狮子大开口,徐先生不同意。李某最后向徐先生喊话,“少于10万元,一切免谈”。
不过李某并没能得意太久,北仑区检察院经过详尽审查,认为徐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法不予起诉。
“这起案件中,李某是事件的引起者,并且不断让事态升级,必须给予否定评价。徐先生再三忍让后进行的有限度还手,是正当防卫行为,法律应该给予保护。”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静说,“实际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个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手段,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要穷尽一切手段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据了解,这也是三年来北仑地区唯一一起以正当防卫为由不予起诉的案件。
“特效神药”专骗老年人:
用医疗补助名义给老年人“返利”
最近热播电影《我不是药神》持续走红,票房、口碑实现双丰收,引发了广大观众对药品行业的关注。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上演了现实版《我不是药神》,与影片不同的是,这里的主人公不是名医却装成“名医”,贩卖的是没有疗效的低价保健品。
这是一个分工明确、筹划周密的犯罪团伙。他们事先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再交由“一线话务员”对目标对象——老年人进行筛选。确定目标对象后,“一线话务员”通过电话同老年人取得联系,冒充知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与老年人聊天,逐步掌握他们的病史、经济收入等情况。随后,“一线话务员”会介绍“医学专家”“医学教授”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夸大老年人的病情,吓唬他们如果不及时治疗会导致的严重后果。当老年人产生危机感后,适时推介“特效神药”,称这些药不但可以提高免疫力,还能对某些疾病具有靶向精准疗效,甚至可以对身体进行“再生修复”,有“返老还童”的神奇效果。当然,这些“特效神药”不便宜,动辄几千上万元。为了让老年人甘心掏钱,他们会用药企推广折扣、政策补贴、医疗补助等名义给老年人“返利”。
经调查发现,这些所谓的“医学专家”“医学教授”中学历最高的也才是初中,所谓的“特效神药”实际上是从网上以几元至几十元的价格购买的保健品,没有任何疗效。
2017年7月,该犯罪团伙在西安被公安机关捣毁。经查,该犯罪团伙从2016年相继成立“1中心”“2中心”两个公司,截至案发累计骗取老年人钱财200多万元。
随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官在逐个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乔某的名字被多次提到,但公安机关对该人刑拘后并没有报捕。“我们对这个案子重新进行了梳理,发现犯罪嫌疑人口中的这个乔某可能是该诈骗团伙的关键人物,甚至是股东之一。”承办检察官说。
镇海区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对乔某进行监督检察,检察官遂着手对乔某进行深入审查。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及交易记录等证据,通过详细的比对、计算和确认,乔某在此案中的作用及涉案金额逐渐清晰起来。原来乔某不仅是“2中心”公司的“股东”,参与利润分红,更是“2中心”公司网购“特效神药”的负责人,并直接参与电话推销行骗。这样一来,乔某应当对已查实的“2中心”公司50余万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应当逮捕情形。
2017年10月10日,镇海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次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决定书》,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乔某予以追捕。同年10月12日,乔某被依法逮捕。乔某被捕后,该院仍持续关注侦查取证工作,加强引导,督促取证,确保乔某所涉犯罪事实全部查清。
今年6月13日,被告人乔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另据了解,镇海区检察院今年以来开展了对公安机关拘留后未报捕案件的监督工作,并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刑事拘留案件监督的暂行办法》,对此项工作进行规范。“我们将继续总结刑拘未报捕监督工作的有益经验,突出实质化运作,全面深入推进该项工作。”该院侦监科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