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第十五届第三次会议第142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06-12

 关于市政协第十五届第三次会议

142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政协第十五届第三次会议第142号提案《关于加大拒执罪追究力度的建议》由我院协同你院办理。现将我院的意见送上,供答复委员时参考。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一种妨害司法行为,不仅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信用环境,更是严重损害了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对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我院针对打击拒执行为,认为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一、打击拒执犯罪形势向好,向社会传递积极信息

针对我市打击拒执犯罪存在的法律适用不明、争议较大、打击较少等突出问题,2018年5、6月我市公检法先后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抗拒法院执行有关犯罪的联合通知》、《关于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抗拒法院执行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专门解决,奉化等地区公检法也出台了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时间进度。2018年7月,省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公议纪要》,进一步扫清了执法障碍。2018年至今,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拒执案件48件54人,提起公诉42件48人,受理数是前两年总和的3倍,起诉数是前两年总和的5.25倍。我市惩治拒执犯罪法律体系的完善,打击犯罪数据的大幅增长,充分证明我市公检法打击拒执犯罪取得了明显成效,法院可以结合刑事审判、“老赖名单”和司法行政处罚等情况联合公检适时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布上述成果,以此彰显我们严厉打击拒执行为以维护司法权威、打造诚信社会的决心和信心。

二、继续严格执行拒执相关法律政策,加大对拒执案件打击力度

我市新出台的一批司法规范统一了拒执罪的认定标准,规范了办案程序,确定了证据收集标准和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确立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条件,还统一了常见拒执犯罪行为的罪名认定标准,分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丰富了打击手段,我市司法机关应当继续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扩大战果。针对恶意隐瞒、转移财产手段多样化等取证和认定难点,建议法院规范执行秩序,组织、协调、调研全市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拒执案件,并联合检察机关、公安、司法等单位共同建立相关联动机制,加强对大额民间借贷、以资不抵债者作为被告的财产纠纷等易发拒执的重点关注,并在线索移送、查办处置等多个环节构建工作联系机制,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法律尊严。

三、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精准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并重

全市检察机关对拒执行为涉及的罪名和可能引发的民间纠纷、矛盾等加强预判,就检察环节如何预防和打击拒执行为,如何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等疑点难点进行深入调研,摸清拒执犯罪一般规律、惯用手法和打击范围,实现精准打击拒执行为。与此同时,注重保护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保障民生,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人民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涉及金额巨大、恶意转移财产、携款潜逃等大要案,推行检察环节的快速办理机制,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充分保障救济途径,在办理重大复杂拒执案件和作出不起诉、不抗诉以及撤销案件等决定时,建立被害群体诉求表达的“绿色通道”,对重大涉企涉众案件的来访,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亲自接待、督办,力求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群体事件的发生。

总之,公检法应当各司其职,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力争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拒执案件,依法保护公私财产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推动宁波信用体系建设。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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