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联络动态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委员联络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编 2018年6月10日
☆ 甬检公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社一行调研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公益诉讼是什么?与您息息相关!
宁波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大盘点
公益诉讼线索“一键查”
垃圾山被“搬”走了
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人仍需要为恢复生态环境承担责任
刑罚不代表免责,保护国土资源一亩都不能少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社一行
调研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社率市人大内司委一行12人就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情况到市检察院调研。市检察院就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目前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重点进行了汇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
王建社副主任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后,对去年7月份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认为公益诉讼工作任重道远,任务要求越来越高。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公益诉讼工作,他强调:一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全市检察机关要立足新时期主要矛盾转化的时代背景,坚持与时俱进,要树立公益诉讼工作不仅必要而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高度契合的意识,扎实做好这项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检察机关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新媒体等宣传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宣传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取得的良好效果,逐步扩大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明确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能力,努力建设一支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合力。继续发扬改革、创新、探索的精神,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外部协作机制,形成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巨大合力。
公益诉讼是什么?与您息息相关!
要理解公益诉讼,首先要介绍一个名词“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现象,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实。假设一座村庄有一块公用的草地,所有的村民都可以用来牧羊。即使牧羊人都知道无限制的放牧会导致草地寸草不生,最后所有人都无法牧羊,可是出于利己的天性和本能,大部分的牧羊人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草地的资源,尽可能多的放牧羊群。最后公用的草地无草可生,牧羊人无羊可牧,损害了所有人的利益。为了避免“公地悲剧”,就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和监督。公益诉讼就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方式,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通过诉讼,阻断对公益的无限制损害,保障公共利益得到有序的维护,得以可持续发展。
我国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检察机关从2017年7月1日起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的行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支持起诉。这就是民事公益诉讼。因为法律规定在发现上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应当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督促后仍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检察机关首先会启动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大部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会在这一阶段得到解决。如果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宁波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大盘点
2017年7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我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公益”这个核心,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从社会反映强烈、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入手,科学谋划组织,积极探索实践,依法履职尽责。
2018年1至5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收集公益诉讼线索88件,立案审查69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1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办理案件已覆盖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国有财产保护三大领域,多起案件被省院评为全省优秀案件。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全市两级院在第一时间成立了公益诉讼专班和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益诉讼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戎雪海检察长在全市检察长会议上,就推进公益诉讼专题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各基层院党组要把公益诉讼工作切实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人员力量、全市两级公益诉讼职能部门坚持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良好开局。二是高度重视办案力量配置。在机构设置、办案组织建立、员额检察官配备和骨干人才培养等方面向行政检察部门适度倾斜。市院以司法体制改革和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契机,完成公益诉讼职能部门的组建,将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划入该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统筹兼顾,强化行政检察工作与公益诉讼工作的衔接。同时,要求各基层检察院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办案力量。目前,全市两级院共配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干警50人,其中员额检察官25人,为提升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整体水平奠定了队伍基础。
二、加大办案力度。按照高检院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宁波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聚焦美丽宁波建设,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办理力度,推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强化资源保护。聚焦健康宁波建设,注重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以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作为工作重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把办出在本地、全市乃至全省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精品案件作为2018年全市公益诉讼工作的目标之一。目前,全市两级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稳步推进。
三、建立协作机制。一是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情况和困难,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支持。2017年至今,奉化、宁海、北仑、象山、镇海、慈溪、江北等基层院推动,当地党委、政府出台文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二是加强同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宁波市院牵头开发的两法衔接平台已在全市推广部署,要求全市行政检察职能部门充分利用该平台,完善派驻检察室、联络员工作机制,构建与行政机关常态化制度化的协作关系,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信息共享、技术咨询等方面进一步增进协作配合,积极引导相关行政机关参与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三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配合。主动与市中级法院进行对接,就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实施细则,争取对我市公益诉讼诉讼活动规则达成共识,探索建立具有宁波特色的公益诉讼工作长效机制。
四、完善内部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两级院内部横向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整合内部资源力量,打好组合拳,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和质效。2018年1月22日,市院出台了《关于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为有效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移送、协查、反馈工作提供了指引。二是建立办案通报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各基层院线索排摸、立案调查、诉前建议、整改回复等情况,提出办案建议意见,并将结果通报给两级院班子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年度白皮书制度,分析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原因、特点和建议意见,扩大办案成果利用,推进依法行政和现代治理体系建设。四是探索建立检察能动机制。2018年3月21日,市院制定了《关于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开展巡查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对巡查内容、方式、程序等予以明确,切实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动性和实效性,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中的作用,促进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五、增强公益保护效果。一方面注意跟踪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推动公益损害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同时,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讲求工作方法,依法使用调查取证措施,办案过程中注意维护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保护企业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例如,鄞州区院在走访相关行政机关时发现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过调查取证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主动牵头召开了环保、公安、属地政府参加的案件协调会,最终,危险废物被妥善处置,被污染的土壤得以修复,威胁附近水资源的安全隐患得以彻底消除。该案的办理不仅使得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也赢得了行政机关的信任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市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基本得到行政机关的采纳并落实,截止2018年5月底,共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危险废物60余吨,保护被污染耕地、土壤23.2余亩,追缴治污费100余万,清理各类垃圾800余吨、占地面积150余亩,督促整治或关停污染企业12家,追回国有财产260余万元,收缴地笼网30多顶,责令责任人增殖放流鱼苗3000多尾,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开展有毒有害食品等专项执法活动,公益诉讼工作成效逐渐显现。
联动协作发力 助推公益诉讼
★ 检察院和市报业集团 “联姻”了!
近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驻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公益诉讼联络站正式成立! 为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提高舆论监督水平,更好地服务宁波名城名都建设,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与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共同商议,决定在宁波民生公益公众领域建立协作机制。联络站成立之后,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公益诉讼领域的合作。
建立联络员制度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和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民生互动部各自指定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专门负责公益领域线索信息的移送交接和日常工作联络。
建立面商会商制度
线索信息需要进一步评估、论证、分析或者为协作事项,联络员之间可以随时沟通和面商,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两部门会商。
建立共同调查制度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民生互动部对相关线索需要核实的,可以告知联络员,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调查工作。
建立协同宣传制度
检察机关通过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移送的线索,成功办理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例、公益诉讼案例等情况,经双方商定,可由宁波日报报业集团作适当宣传报道,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支持。
★ 市检察院驻市环保局检察官办公室揭牌!
在5月18日至19日举行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依法从重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服务生态宁波、美丽宁波建设,日前,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驻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检察官办公室正式成立,同时,两家单位联合会签了《关于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加强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
检察官办公室
市检察院明确由侦查监督部、公益诉讼部作为责任部门,派出员额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市环境保护局明确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作为联系牵头部门,并落实专人负责与检察官办公室的联系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
双方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重点工作及案件办理情况,就环保领域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商,对全市范围内生态环境和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案件进行集中沟通交流,视情形成会议纪要,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信息共享
对生态环境领域内涉及可能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环保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对各自司法、执法领域内新情况、新问题和疑难复杂案件,要及时交流通报。
两法衔接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规范使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行政处罚案件网上排查、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防止 “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
执法办案协作
环保部门办理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提供司法协助;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在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调取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损害鉴定或咨询专家意见等方面,环保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业务学习交流
双方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就各自专业领域知识互派人员授课学习、交流工作,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能力。
协同宣传
双方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电视、报纸、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环保领域公益事件开展联合宣传。适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扩大环保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公益诉讼线索“一键查”
宁波北仑:研发慧查系统助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筛查
日前,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自主研发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智慧筛查系统”(下称慧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慧查系统通过对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可以按照4类犯罪31个罪名进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自动化筛查,同时动态展示案件数据统计图谱。
慧查系统分为前台、后台两部分:前台进行大数据统计图谱展示,方便该院领导通过电脑终端随时掌握本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概况,也可以在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场合向参观者全方位展示办案数据;后台可以进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筛查,以及线索详情、案情简介的打印和导出。
打开该院系统信息显示: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显示该院审查逮捕案件344件,一审公诉案件801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事项3件,共计1148件案件;慧查系统进行筛查之后,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1件,其中,破坏环境类犯罪线索29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线索2件。随即,这些数据以环形和柱形图谱动态呈现。
对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宁波市检察机关以往的做法是,启用案件管理中心权限后,人工输入筛查条件逐一检索,帮助民行部门获取线索数据。这项工作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去案管中心进行更新。为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筛查的效率和有效性,今年2月,宁波市检察院出台文件,要求加强市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职能部门与其他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各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筛查、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北仑区检察院根据此要求深入研究,把“应当注重”变成“必经之路”,通过信息化手段将该项工作化被动为主动。
据悉,慧查系统上线后,民行部门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可以一目了然,工作更加简便,在工作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垃圾山被“搬”走了
浙江宁海:诉前检察建议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日前,宁海县检察院民行检察官再次来到县公园,现场核实建筑垃圾清理情况。他们发现公园里边闲置地块的建筑垃圾已经清理干净,坍塌的围墙也已修补。
今年2月,该院民行部门检察官在网上发现有市民发帖反映,在宁海县公园有一处被围墙围起来的空地上堆放了大量建筑垃圾。次日,该院民行检察官赶往公园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大量建筑垃圾及编织袋、塑料桶等堆放在公园某处,且该地块四周所建围墙部分坍塌形成了缺口。
经调查,该院检察官查实违法倾倒的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由于发酵或雨水冲刷而渗出的污水对周围水资源造成污染,导致周边环境受到影响。2月24日,该院依法向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该地块进行调查、整改,目前已对地块上的各类垃圾进行了清理,并修补了坍塌围墙。同时表示将主动与用地单位沟通联系,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常态化管理机制。
据宁海县检察院民行部门负责人介绍,该院通过成立公益诉讼领导小组、加强沟通协调、严格诉讼程序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围绕检察职能,强化公益保护,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该院制定《行政违法线索内部移送实施办法》,规定各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将发现的行政违法相关案件线索移送民行部门。民行部门检察官通过浏览相关网站、实地走访等方式搜集案件线索,经过调查核实,发送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截至目前,该院发现行政公益诉讼线索5件,其中2件已完成诉前程序。
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人
仍需要为恢复生态环境承担责任
2016年8月,樊某某与W公司合作承包H工地的泥浆生意。后经预谋,通过徐某辉、徐某军物色非法倾倒场地,并指使W公司的车队驾驶员,驾驶泥浆车多次至镇海区某市场旁的农田倾倒泥浆。至同年10月中旬,共计倾倒泥浆100余车,污染农田十余亩。徐某辉、徐某军因擅自提供弃置场所受纳涉案泥浆而非法获利6万余元。该案由宁波市镇海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移送镇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倾倒场地的土地性质、受损害的亩数以及违法行为导致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该案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构罪要件, 2017年6月22日,镇海公安分局向镇海区检察院申请撤回案件。
不构成犯罪,是不是樊某某与W公司、徐某辉、徐某军就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了呢?镇海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对此严肃的表示:当然不是!
2017年8月21日,镇海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从本院骆驼检察室摸排到本案案件线索,随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在调阅卷宗,并核实相关证据后,民行科检察官认为樊某某与W公司预谋,W公司周某安排并指使W公司的驾驶员将累计100余车的泥浆违法倾倒至镇海区某市场旁的土地,致使数亩土地被污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已形成完成的证据锁链,且至今被倾倒的泥浆仍未被清理。镇海公安分局申请撤案前亦曾与相关行政机关衔接后续行政处罚事宜。而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尚未对该案进行查处。
2017年8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向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对此高度重视,回复并采纳了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并于2017年11月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后续的修复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刑罚不代表免责,保护国土资源一亩都不能少
近日,奉化区某村低产林改造项目附近曾经被严重损毁的耕地开始复垦。这是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的成果之一。
2009年开始,蒋某某经公开招标,在奉化区某村实施低产林改造项目。过程中,蒋某某将造田方案确定范围以外两座山之间的耕地填平。经奉化区土地勘察院现场勘测,被破坏的耕地面积为7879平方米。经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7879平方米地块种植条件损毁程度为重度。
2016年3月,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奉化分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蒋某某在十五日内改正擅自破坏耕地行为。期限届满,蒋某某未改正。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奉化分局以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该案移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但是并没有对被损毁的耕地进行进一步处理。
2017年9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在摸排线索时发现蒋某某非法占用、毁坏的耕地未得到及时复垦的事实。虽然蒋某某已移送起诉,但毁坏的耕地未得到及时复垦,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7年9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奉化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认真采纳检察建议,积极履行行政职责,会同当地镇政府对损毁耕地的复垦进行了督促协调和跟踪管理,督促毁损单位解决复垦费用,并委托专业的土地规划设计公司进行项目规划。目前,被损毁的耕地已经复垦,公共利益得到维护。